
为改善城市环境,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,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,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春节期间县城建成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规范燃放时间
自2025年1月21日00:00起至2025年2月12日24:00止(农历腊月二十二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),燃放时间:凌晨6:00至23:00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
(一)文物保护单位;
(二)车站、码头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三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(四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(五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(六)林区、景区等重点防火区;
(七)县城区公园游园及主要街道沿边商住户(永兴大道、大桥路、干劲路、人民路、龙山路、建设路、橙香路、银都大道C段)。
三、禁止下列燃放行为
(一)禁止燃放摔炮、砸炮、土火箭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;
(二)禁止无证销售和流动摊贩销售烟花爆竹;
(三)禁止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;
(四)禁止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等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
(五)禁止采取其他危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
四、强化宣传监督管理力度,县直各单位要全面抓好禁燃工作的宣传和监管管理工作,严格执行本通告,根据本通告禁燃地点及行为,对照单位工作职责,严格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禁燃管控;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家属区的禁燃管控;县住建部门负责有物业管理小区的禁燃管控;便江街道(社区)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居民楼的禁燃管控;县城管部门、便江街道负责县城区主要街道、广场及沿街商户的禁燃管控;县文旅广体部门负责景区、景点的禁燃管控;县公安部门负责大型集会的禁燃管控。
五、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,杜绝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六、县城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餐饮酒店经营者,应当向消费者告知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、制止,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七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,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不良后果的,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八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,由住建、公安、城管、便江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,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,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。
九、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,未经公安部门批准,禁止在县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十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,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应急举报电话:5559110;12319。
永兴县应急管理局
永兴县公安局
永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
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
2025年1月2日
责编:王江林
来源:永兴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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